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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&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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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何謂毒品?
指具有成癮性、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
與其製品。
2、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毒癮者?
我國自民國八十七年通過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後,對於非法使用毒品之成
癮者處置,由早先的單純視為犯法予以懲處警示外,更增添強制其接受藥癮
戒治的戒毒處置,正式視藥物濫用成癮的吸毒犯為兼具「病人」與「犯人」
雙重身份的「病患」,予以「有條件除刑而不除罪」,並採取「治療勝於處
罰」、「醫療先於司法」的措施,與過去視吸毒者為純「罪犯」的觀點有很
大的突破。
3、目前使用第3、4級毒品有罪嗎?
以往販賣第3、4級毒品才有罪,吸食無罪,但自98年11月20日施行毒品危害
防制新修正條例後,現在吸食3、4級毒品也有罰則,只要無正當理由持有或
施用第三級毒品(例如K他命、FM2、一粒眠)、第四級毒品(例如:安定、
蝴蝶片)毒品者,將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
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。
4、若有毒癮問題被警方查獲前,主動尋求戒治單位協助,是否可免刑?
配合藥癮治療體系之實施,增訂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合法醫
療機構請求治療者,免送司法單位之較寬處遇規定。
5、若有藥癮或後續延伸的經濟及就業問題,應該尋求何種單位的協助?
政府目前提供24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-770-885(請請您,幫幫我)戒毒成功專
線,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樓亦設有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,幫助毒癮者及其
家屬,戒毒、就業及經濟扶助服務,歡迎多加利用。
6、毒品的毒性有輕重的差別嗎?
所有毒品都會傷害使用者身心健康,都有潛藏的致命性,並因每個人的身體狀況有異。
7、使用毒品的人會有那些行為呢?
情緒上:多話、躁動不安、沮喪、好辯。
身體上:思睡、食慾不振、目光呆滯、步履不穩。
感觀上:視幻、聽幻、無方向感。
行為上:多疑、誇大、好鬥、無理性行為、缺乏動機。
8、毒品使用者的外觀有那些特徵呢?
(1)吸食安非他命者
失眠、亢奮、食慾差、體重減輕;猜忌多疑、有藥品異味及發現吸食瓶罐、鋁箔紙。
(2)吸食強力膠者
有如酒醉之動作;身上或房內有溶劑味;發現強力膠空罐、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或指甲油等空瓶。
(3)吸食嗎啡或海洛者
大量之金錢花費;有靜脈注射痕跡;瞳孔小如針尖,焦慮、打呵欠、流鼻水、流 眼淚、噁心、嘔吐等戒斷現象。
9、現在吸毒,在法律上的處理,跟以前有什麼不一樣?
以前抓到吸毒者,都是用「判刑」的方式處理,但現在吸毒被抓到,分三種「觀察
勒戒」、「強制戒治」及「判刑」三種方式處理。
10、為什麼吸毒者被抓到,要分「觀察勒戒」、「強制戒治」及「判刑」三種方式處理?
自從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」實施以後,視吸毒者為「病犯」而不是「犯人」,吸毒是成癮性行為,所以必須先透過醫學的評定、診斷與治療,解決身心上成癮的
問題,犯罪問題才能一併解決。「觀察勒戒」
與「強制戒治」是前置醫療行為,「判刑」則是在醫療行為難以奏效,以隔離作
為最終的手段。
11、什麼情形會被「觀察勒戒」、「強制戒治」或「判刑」?
「第一次」吸毒被抓到,可能被送到「觀察勒戒」、「強制戒治」,但是還不會被
「判刑」。
「第二次」吸毒被抓到,可能被送「觀察勒戒」、「強制戒治」外,還可能被「判
刑」。
「第三次」以上毒被抓到,就不會再經過「觀察勒戒」、「強制戒治」的程序,而
是一定會被「判刑」。
12、「觀察勒戒」、「強制戒治」及「判刑」的期間各有多久?是在什麼地方執行?
「觀察勒戒」的期間是1-2個月,目前成年犯(18歲以上)是在各地區看守所附設勒戒
處所,少年犯(18歲以下)是在各地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中執行。
「強制戒治」的期間是11個月到1年,目前成年犯(18歲以上)是在各地區監獄執行,
少年犯(18歲以下)是在各地區少年輔育院中附設戒治處所中執行。
「判刑」則是依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」相關罰則處理。
13、「自首」與「自動請求治療」有什麼不一樣?算不算有一次紀錄?
所謂的「自首」是吸毒者在吸毒沒檢警發現以前,自動向警察或檢察官說明自己吸
毒的事實,並願意接受處罰,一樣算有一次紀錄,一樣會被送進「觀察勒戒」、
「強制戒治」,不同的是,可以以保護管束代替強制戒治。而所謂的「自動請求治
療」是吸毒者在吸毒沒警調等司法單位發現以前,自動向衛生署指定的醫療機構請
求治療,並未經過警調等司法單位處理,所以不算有一次紀錄,故並不會被送去
「觀察勒戒」、「強制戒治」。但在治療過程中若被司法單位查到有吸毒的情形,就算有一次紀錄,但不同的是還不會被送進「觀察勒戒」或「強制戒治」。
14、假釋出獄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吸毒被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,假釋會不會被撤銷?
會!假釋被撤銷的法律依據有兩種:第一種是假釋中故意犯罪、第二種是假釋出獄
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未保持善良品行性,而吸毒被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是屬於後者情形,假釋一樣會被撤銷。
15、若吸毒案件結束以後,警察通知採驗尿液,可不可以不去?
不行!因為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」特別規定:在結案兩年內警察機關仍可以通之24
小時內到場採驗尿液,無正當理由不到或到場拒絕採驗者,可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
庭許可,強制採驗。
16、接受偵訊時是否可請律師到場陪同?
可以!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,接受偵訊時,請律師陪同你一起接受訊問,
是法律賦予您的基本權利!決定委任律師後,在律師到場前偵查人員不可對
您訊問,但最多只等律師4小時。
17、如果偵查人員偵訊時,面對偵查人員訊問應如何回應?
偵查人員訊問時,您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,可以選擇沉默不回答(緘默權)。
同時您可以請求偵查人員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。
18、接受偵訊時,是否有權向偵查人員詢問所犯罪名?
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,偵查人員應告知您所犯的罪名為何。如果偵查人員
認為有變更罪名的必要,應該再次告知。
19、偵查人員是否可以在夜間對您進行偵訊?
原則上是不可以!但有例外之情形。
20、什麼情形之下偵查人員可進行夜間偵訊?
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-3規定以下4種狀況偵查人員可進行夜間偵訊:
(1)您明示同意警員進行夜間詢問。
(2)夜間被拘提或逮捕到場,警員要確認您的身分。
(3)檢察官或法官允許警員進行夜間詢問。
(4)有其他急迫情形時(例:認定串供、湮滅證據等)。
21、偵訊完畢,是否有權閱覽筆錄?若有不符合之情形,是否可要求修改?
可以!偵訊完畢後您可以閱覽筆錄及要求修改,確認筆錄內容和自己的意思無
誤後再簽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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