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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
府授衛藥字第0950201590號公佈
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
府授衛藥字第0950202041號修正
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
府授衛藥字第0960201827號修正
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
府授衛藥字第0970200403號修正
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
府授衛藥字第0995100457號修正
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
府授衛藥字第1005101498號修正
一、嘉義市政
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緊密聯結反毒網絡,有效防制民眾受毒品危害,特設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中心設置預防宣導組、保護扶助組、綜合規劃及轉介服務組、協調及訓
練組,任務分別如
下:
(一)預防宣導
組:由本府教育處負責,辦理毒品危害防制預防宣導、推動毒品危害防制
教育、蒐集分析研究。
(二)保護扶
助組:由本府社會處負責,辦理心理輔導、追蹤輔導、經濟協助、危機處理、
資源轉介及安置子女等相關事項。
(三)綜合規
劃及轉介服務組:由
本府衛生局負責,擬定年度毒品防制工作計劃、彙整各組毒品防制工作成果,召開諮詢委員會議及中心協調會議、各單位之協與聯繫、毒品防制民間資源之開發與
整合、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志工招募及運用、相關補助款經費運用及核銷、其他行政作業相關事項、辦理醫療者醫療戒治、社會救助、就業輔導之轉介服務、藥癮者愛
滋篩檢及辦理清潔針具交
換計畫、提供個別心理輔導及團體諮商服務、負責個案收案建檔、列管及追蹤、訂定開案、結案標準及追蹤輔導流程、設置專線電話、辦理電話諮詢服務、其他戒治
服務相關事項。
(四)協調及訓練組:由本府警察局負責,協調聯繫推動毒品防制機關,舉辦毒品防制工
作之研習與座談、毒品防制專業人員之訓練等事項。
三、本中心設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,其中設置召集人一人,由市長兼任;副召集人二人,由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,其餘委員除由本府教育處處長、社會處
處長、本府警察局局長、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外,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。
前項委員任期
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之;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,依職務異動調整,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;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,由市長補聘,其任期至原
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本中心置執行
祕書一人,由市長派任,處理日常事務;組長四人,由本府教育處、社
會處、本府警察局及本府衛生局經市府核定後派員兼任,並置組員若干
人,負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業務聯繫。
四、本中心每
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;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
會議時,由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,副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
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五、本中心召
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;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委
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,各兼任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,應指派代表參
與會議發言。
六、本中心開
會時,得視實際需要,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(單位)代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。
七、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單位編列預算支應。
八、本中心兼
任人員及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。聘任之委員或邀請之學者專家,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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